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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病假的医疗期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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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劳动法中病假的医疗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腰间盘突出从2008年1月16号开始休息,到2008年12月31号为止,共累计休息了123个工作日,,其中4月.整月休息了,10.11.

12月份和2009年1月份四个月是连续休息的,我从2009年2月1号开始工作了,我想问一下,我的医疗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怎么计算?我单位劳资科说:要从我这次休息结束的日期往回倒数到去年的同期,共12个月内我的病假是不是够6个月了,也就是说,从2009年2月1号往回到2008年的2月1号,这样计算合理吗??这样算的话我12个月累计病假够6个月了,就给我发放劳保工资了,要是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

1月16号一年累计病假就不够6个月。我认为我从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1月16号的一年内我没够6月,从2009年1月17号开始我再休病假的话应再从新累计病假的,我的想法是不是合法?如我一年内没休息到6个月,我上班还要有试用期吗?单位要我三个月的试用期,他们就要从今年的8月份往回数到去年的8月一整年累计我的病假,这样合理吗?我认为只有在我医疗期到了我再上班的`话要开复工证明才可以有试用期的,他们的累计方法是否正确?我的三个月试用期是合理?医疗期共有几个?每个间隔多少天?我很渴望有老师可以告诉我!我的工龄34年了,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我没办法,请老师指教,很是感激不尽!!再次谢谢您!!!鞠躬!!!

另,请问老师:两次医疗期的间隔时间该是多少时间???谢谢您!!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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