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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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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

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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