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劳动保障 > 上海市关于产假的规定大纲

上海市关于产假的规定大纲

   来源:学问馆    阅读: 2.4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根据最新修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上海市关于产假的规定大纲

2015年女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最多产假可达158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括在98天产假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5、符合晚育条件,配偶享有三天的护理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职场百科
财务管理
绩效考核
劳动保障
劳动合同
试用期
跳槽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