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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生产方案汇编15篇

   来源:学问馆    阅读: 2.0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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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错峰生产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错峰生产方案汇编15篇

错峰生产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山西省和晋中市统一部署,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确保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晋中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行动方案》(市工信产发〔20xx〕79号)工作要求,结合《介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介政办发〔20xx〕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颗粒物(PM2、5)浓度,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差异化管理,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工作,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范围

钢铁、焦化、水泥、耐火材料、砖瓦窑、石灰窑、陶瓷行业企业。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介休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介休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正茂兼任。负责协调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错峰生产工作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对全市错峰生产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承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完善工作措施,协调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具体工作,督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秋冬季期间每月5日前报告工作小结。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砖瓦窑、石灰窑、耐火材料、陶瓷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错峰运输工作。

3、国网介休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按照领导组要求,提供被列入错峰生产清单内企业的每月用电量情况。

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负责按照《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署,制定和更新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对未达到环保治理要求、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相关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等措施。

5、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编制本部门工业企业专项错峰生产方案;配合领导组完善和细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清单,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错峰生产方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对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做好错峰生产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秋冬季期间每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根据晋中市大气办《关于做好20xx年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更新完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错峰生产部分: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错峰生产措施,确保可操作、可核查。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的调整。

(二)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含项目清单),充分运用晋中市工业企业差异化管理评估结果,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按照企业评估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制定各单位20xx—20xx年秋冬季错峰生产行动专项方案,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领导组办公室。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错峰生产措施,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错峰运输方案,督导检查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三)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年度环保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20xx年10月1日起,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予以停产治理。

(四)以下企业不予限产:一是被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二是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五)钢铁、建材、焦化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季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属于产业政策允许类的企业,限产3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

(六)20xx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

(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对承担供气、供热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能力确定限产比例,以热定产方案由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国家和山西省、晋中市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影响到生产安全的,由企业确定安全生产负荷,提供相关报告佐证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晋中市政府。

(九)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十)执行错峰生产时,可以实施停产错峰的企业,限产比例按照停产天数折算,在制定错峰生产清单、“一厂一策”时进行报备,停产时间不得更改。行业集群企业可以釆取轮停的方式进行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时,不在停产时间企业按照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和错峰运输措施。

(十一)对于拒不配合执行错峰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钢铁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烧结机达到超低排放,完成无组织超低改造的企业限产40%。

2、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30%,允许类限产40%,限制类限产50%;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20%,允许类限产30%,限制类限产40%。

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实施停产。

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要求制定以热定产方案。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涉及居民供暖的焦化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

3、砖瓦窑行业治理设施使用湿电除尘和脱硫,安装高精在线监控设施且验收后稳定达标2个月以上,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分别稳定达10和35毫克/立方米。产业政策鼓励类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2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允许类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以在线监测数据计)。使用纯煤矸石、仿古砖、加气块的生产线不错峰。

4、水泥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粉磨站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使用清洁能源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

5、化工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涉及安全生产负荷的,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报告,由领导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大化工不参加错峰生产)。

6、耐火材料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且使用清洁能源的,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

7、石灰窑、铝矶土等建筑材料制造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的,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30%,允许类限产40%,限制类限产50%;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20%,允许类限产30%,限制类限产40%。

(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运输

对钢铁、电力、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和国四及以下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区(其中错峰运输清单中备案的保民生和保安全车辆除外,特种车辆和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错峰运输要密切结合《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标准明确精准施策

本方案管理范围只限于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清单内的行业企业,内容只限于秋冬季期间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工作,其他事项以《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准。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维护企业产品质量、尊重工艺流程,制定科学性、可操作性高的方案。

(二)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采暖季错峰生产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

错峰生产方案2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抓好20xx-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晋城市及我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晋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市经信字〔20xx〕11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20xx-20xx年秋冬季,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的攻坚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以重点行业、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为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好晋城市及我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工业企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力争持续有效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晋城市关于采暖季错峰生产的总要求,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采取更加精准的措施,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加强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严格督察问责,确保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起到实效。

三、实施错峰生产的行业及要求

(一)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1.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

2.对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燃料或热源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不予限产。

3.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4.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或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

5.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保障重点工程或环保设施运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市经信局、环保及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制定细化执行方案,9月10日前由市经信局报高平市政府,高平市政府向晋城市政府统一报备。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要求,不纳入错峰生产的项目。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二)错峰生产行业及要求

1.焦化、铸造行业

焦化企业:限产30%,20xx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可不予限产。

铸造企业: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采暖期实施停产,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以及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150毫克/立方米的铸造熔炼设备,可不予限产;

各种铸造熔炼设备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9月10日前由各企业向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统一报高平市政府,高平市政府向晋城市政府报批。

2.建材行业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符合上述差别化错峰生产条件的,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石灰窑限制30%(以企业数量计);

商砼搅拌站实施末位停产(根据环保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环保局每月一评)。

3.化工行业

煤化工行业采暖季限产30%,建议以整厂停产或整条生产线停产的方式执行。

4.医药行业

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9月10日前由各企业向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统一报高平市政府,高平市政府向晋城市政府报批。

四、实施时间

焦化行业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0月1日0时—20xx年3月15日24时。

铸造、建材、煤化工、医药行业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1月15日0时—20xx年3月15日24时。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等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广泛调研,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盯住薄弱环节,采取更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

(二)细化分工,明确职责。市经信局和中小企业局要组织、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制定落实好“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xx年9月10日前,全市焦化、铸造、建材、煤化工等行业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错峰生产,将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报市经信局备案。

(三)严格督查,务求实效。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中小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网格管理、即督即办、立行立改、追责问效”的督查原则,及时向责任单位移交督查发现的问题。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对措施不力、进度迟缓、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正确引导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切实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全力营造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错峰生产方案3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决战“秋冬防”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神要求,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收官之战。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临汾市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临政办发〔2020〕55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科学划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为抓手,采取综合防控、协同减排等措施,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精准施策、科学调控,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避免“一刀切”,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全力助推人民群众获得更多蓝天幸福感、环境获得感,决战决胜蓝天保卫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善质量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始终将持续向好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根本底线,既严格落实省、市错峰生产相关要求,从严实施分类分级停限产,最大限度抵消不利天气造成的影响,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又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承担城市供热、供气和涉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予以适当豁免。

2.坚持错峰生产与精准管控相结合。全县所有工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应急停限产、运输管控等应急减排响应措施,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坚持绩效分级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参照《技术指南》,结合我县实际,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实际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动态管控清单,重点行业按照绩效分级从严落实分类分级管控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对标提升改造,根据企业环保升级改造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绩效等级,更新管控清单。同时,结合今年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三)管控范围与实施时间

全县所有涉气重点行业企业(详见管控内容),长流程钢铁、焦化、烧结砖瓦企业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行业企业从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长流程钢铁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20%。(以高炉、转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转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和转炉限产、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轧钢、石灰等工序同步限产、停产。下同)

Ⅲ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限产30%。

Ⅳ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限产40%。

Ⅴ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限产50%。

(二)焦化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常规机焦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完成了《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规定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任务,采用了干熄焦工艺的,且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进行了收集和焚烧处理的,常规机焦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分焦炉进行管控。下同)

Ⅲ类:完成了临气指办发〔2019〕35号文件规定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任务,未采用干熄焦工艺的,且对VOCs进行了收集和焚烧处理的,常规机焦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Ⅳ类:未达到Ⅰ、Ⅱ、Ⅲ类条件的,常规机焦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三)水泥熟料生产行业(不包括粉磨站工序)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停产。

Ⅲ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产。

Ⅳ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停产。

(四)烧结砖瓦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停产。

Ⅲ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定为C级的企业,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停产。

Ⅳ类:未达到Ⅰ、Ⅱ、Ⅲ类条件的,错峰停产6个月。

(五)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不含改装)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未达到Ⅰ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六)独立石灰窑行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为A、B级的,或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且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生产设施不予错峰。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限产50%。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未达到Ⅰ、Ⅱ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七)石膏线/板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产。

Ⅱ类:未达到Ⅰ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八)粉磨站和矿渣粉行业(包括有工业炉窑的熟料企业粉磨站生产线、独立粉磨站和矿渣粉企业)

Ⅰ类: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被评为引领性的企业,生产设施自主减排、不予错峰。

Ⅱ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企业,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停产。

Ⅲ类:未达到Ⅰ类、Ⅱ类条件的企业,错峰停产4个月。

(九)工业锅炉

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组成、重要抓手。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军令状和交总账”意识,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是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行业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县工信局负责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散乱污”企业;县交通局负责汽修行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家具制造及食品加工行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石料厂、采石场等非煤矿山企业;县住建局负责水泥粉磨站、商砼搅拌站行业;县能源局负责洗煤、储煤、煤焦发运等涉煤行业;县文旅局负责包装印刷行业;其余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落实秋冬防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相关行业企业要结合错峰生产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秋冬防工作一企一策”,明确限产、停产等要求。县大气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完善健全全县管控清单,并按时上报市大气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坚决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的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同时报县大气办采取降级加严管控。对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安装用电量管控系统,或安装点位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产整治。同时,根据秋冬防期间疫情防控需要,在经市、县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县大气办将适时调整错峰管控的相关要求。

(三)强化落实问效。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错峰生产管控要求时,要指导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重点行业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2019-2020“秋冬防”;限产方式优先选择错时或轮流停产措施,停产时间优先选择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2月份;停产时,优先选择整体停产,无法整体停产时,优先选择次序依次为生产线停产、设备停产、按产量限产。对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要逐一核实供热能力和供热量,严格落实“供热解绑”“以热定产”等要求,未能做到“解绑”的,采暖季结束后实施1.5倍补偿。要核实错峰生产企业的车辆运输量,确保做到与生产设施停限产比例相匹配。重污染天气期间,要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县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等进行核查,对不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同时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强化信息公开。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数据、错峰生产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错峰生产方案4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区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邯郸市20xx—20xx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区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实施范围。我区20xx—20xx年采暖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砖瓦、涉VOCs医药、水泥、铸造、玻璃、陶瓷等,对未列入本方案的相关行业企业(包括岩棉等行业),落实停产措施。

(三)实施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31日。根据采暖季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执行第一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执行第二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加严限产比例,具体加严比例幅度和执行时间段,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导向原则。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实现超低排放;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端方向转型发展,确保我区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坚持差别化原则。根据《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级结果,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以环境绩效定管控措施,实现错峰生产管控精准化、差异化,严禁“一刀切”。

(三)坚持民生保障原则。对我区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易地扶贫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四)坚持错峰和应急相结合原则。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限、停产措施。

(五)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工作需要,20xx年底前适时对重点行业调整一次等级级别。在错峰生产期间发现有关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xx—20xx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降低等级级别。经专家组评估达到规定要求的,提高等级级别。

三、任务目标

对全区钢铁、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砖瓦窑(矸石砖)、涉及VOCs医药等重点行业,按《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估结果,分行业、分企业、分设备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降低生产负荷,确保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下降。

钢铁行业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等行业牵头部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

砖瓦窑(矸石砖)行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区国土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涉VOCs医(农)药企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四、保障措施

20xx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全力抓好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采暖季错峰生产,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采暖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乡镇(园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乡镇(园区)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监管,24小时值守。

(二)狠抓错峰落实。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根据核定的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责任乡镇(园区),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一企一策,现场巡查,逐企核实,确保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三)强化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方案落实、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并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和各企业具体生产方案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严格督查问责。区大气办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力,监管缺失,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监委依法追责问责。

错峰生产方案5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加大雾霾机理研究,科学预报、加密会商、精准预警、有效应对。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工作任务:

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科学预报,提前预警。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区域及全省预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组织发布城市预警。

2、采取措施,及时响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提前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机动车限行措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等落实到位,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效果。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3、成立专组,督导检查。在发布区域预警或全省预警后,省大气办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以及错峰生产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发布和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同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在全省通报。各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也要成立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认真总结,开展评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错峰生产工作

1、电力行业。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监测,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发电机组,上报当地政府责令其全部停产。(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2、水泥、铸造和砖瓦窑企业。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棚化仓化,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厂)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每年9月底前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备案。(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3、钢铁企业。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有关市(含辛集市)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错峰停产方案。错峰停产方案要具体到重点县(市、区),细化到企业,严禁“一刀切”,实现经济和减排双赢。石家庄、唐山、邯郸等重点地区,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4、焦化等化工类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采暖季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0小时,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全省焦化企业限产达30%左右。(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5、电解铝、化工类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6、涉及VOCs排放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济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

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2、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错峰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3、物资保障。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以及落实对企业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等督导检查等制度,实施社会动员以及驻厂监督员等工作机制。

错峰生产方案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优化工业企业年度生产方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平稳有序。各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执法监督,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

二、实施阶段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对下列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比例为20%-50%,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1.钢铁行业。以高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限产时间总产能必须满足限产要求;球团(烧结)等工序按高炉设计产能同比例限停产,按生产线或轮产排班;焦化工序出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以上。

2.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按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3.玻璃、陶瓷行业。原则上以去年同期产能(没有投产的生产线,按错峰前三个月月均产能计算)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4.铸造行业。指铸造熔炼设备(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5.有色行业(仅限熔铸工序)。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6.化工行业。燃煤锅炉设备停限产,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

7.其他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企业。其中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含)工业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燃煤炉窑的企业在20xx年12月31日前限产20%-50%,以设计产能核算停限生产线或采取轮产排班,20xx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对新发现的不在统计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不含)至35蒸吨/小时(含)工业燃煤锅炉一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差别化调控措施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绿色环保生产,在错峰生产阶段采用科学、弹性、动态的差别化调控措施。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错峰生产比例提高不少于10%。

2.错峰期间,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已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行业专家评估并报经市环保局审核认定,降低错峰生产停限产比例。

3.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废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市环保局审核,核定的产能可不予错峰。

五、工作安排

1.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结合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落实错峰生产的各项措施,同时全面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偷排偷放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各县区对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 错峰生产组织。各县区要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本地涉及错峰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辖区内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总体状况、停限产企业清单,要具体到各乡镇(街道、园区),细化到企业,落实到生产线和设备,实行台账式管理,并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本辖区内其他涉气企业,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可结合本方案执行错峰生产,错峰比例原则上在20%-50%。实施细则(含任务台账)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0xx年9月1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网站或媒体公布,作为考核和接受监督的依据。

3. 实行网格化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生产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细化工作日志和运行台账,将各项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错峰生产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确保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4.建立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错峰期间,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前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5. 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各级经信、环保等部门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六、其他要求

1. 请各县区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 20xx年9月1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2. 省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执行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错峰生产方案7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形势,坚决遏制因各类污染因子居高不下而造成的.优良天数损失,确保完成全市7月份、8月份空气质量目标任务,按照《中共巩义市委办公室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7月至8月,全市涉气工业企业(30强企业除外)实施轮停1个月,有效降低工业排放对大气质量的影响。

二、工作措施

(一)机械行业企业。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期间一律生产供电,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耐材、碳素、陶瓷、砖瓦窑、铝石窑等高温烧制工艺的企业。碳素行业20xx年7月实施轮停1个月,其他企业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期间一律停止生产供电,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因高温窑炉降温周期较长,企业必须与轮停期前即开始实施窑炉降温,轮停期可观天必须完全停产到位,炉温降到自然温度。

(三)铝加工行业。20xx年7月至8月,铝加工行业企业熔炼工艺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必须与轮停期前即开始减产,轮停期可观天熔炼炉温必须降到自然温度。

(四)其他涉气工业企业。泡泥(达不到全自动全封闭)、散装料、铸造、净水剂、医药化工、刚玉、精炼渣、铝酸钙粉、宝珠砂、还原铁粉(及其他金属还原)、橡胶等行业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轮停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五)30强企业。全市30强企业(名单见附件2)不纳入此次错峰范围,但如果在各级督导督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一律按照轮停要求执行。

三、具体要求

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第八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要求,进一步认清形势,站位全局,将政策要求及时传达广大企业,确保轮停措施落实。

针对以上巩义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第四项规定,巩义市净水剂(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铁、聚合硫酸铝、碱式氯化铝、硫酸亚铁、聚丙烯酰胺、液体三氯化铁等)生产厂家必须在20xx年7月至8月实施轮停1个月。佰科聚合氯化铝生产厂家温馨提示广大新老客户,需要购买水处理药剂产品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铁、碱式氯化铝、硫酸亚铁、聚丙烯酰胺等产品时,必须提前预定,我们要按照客户预定时间前后排队生产。请大家谅解。谢谢!

错峰生产方案8

一、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二、错峰生产重点行业及企业

(一)建材(水泥)行业。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行业。火电(自备电厂)等其他行业企业。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三、主要任务

(一)在错峰生产期间建材(水泥)行业水泥窑、粉磨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停产处置,不得提前生产,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错峰生产期间,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治原料、生料、熟料、成品水泥露天存放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

(二)火电(自备电厂)及其他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将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限负荷生产。限制负荷标准为10月22日前企业生产负荷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具体以发改局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为准。

(三)错峰生产期间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四)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各错峰生产涉及企业需执行日上报机制,将当日错峰、压减产能的情况与每日17时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检查涉及停产企业准备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产,并在停产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涉及企业限负荷落实情况,及并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服务指导。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止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严格考核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执行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各涉及企业于20xx年3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

错峰生产方案9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20xx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从7月份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此次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PVC手套、工业炉窑、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最高限产30%。

据实施方案,7月重点对PVC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xx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xx〕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xx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xx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错峰生产方案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钢铁、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xx〕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xx年—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xx〕16号)要求,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度力度,抓好全市各行业错峰生产,改善秋冬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大气质量考核指标目标,为守护和巩固我市“大同蓝”发挥应有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错峰任务

对于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涂装及包装印刷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共有1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未完成VOCs治理,现安排错峰生产,进行停产治理。

错峰时间: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经信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各部门单位要在本方案错峰生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特征、布局和企业排污情况所处区位,制定具体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2、实施电力监控。各县(区)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管监控制度,对全市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送市环境改善领导组办公室。

3、严格督查问责。各县(区)政府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有关人员,严格实施问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将对各县(区)错峰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错峰生产方案1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

平川县(市、区)从xx年10月1日—20xx年3月31日;山区县从xx年11月15日—20xx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xx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xx〕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xx〕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xx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三、配套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xx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xx年12月、20xx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错峰生产方案1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围绕采暖期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科学精确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促进我市20xx-20xx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原则

20xx-20xx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以控制重污染行业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在落实错峰方案过程中,要坚持精准化原则,切忌“一刀切”。原则上,各县(区)工业错峰生产污染物减排量不得低于冬季居民采暖带来的新增量。错峰生产期间可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错峰生产要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相衔接,保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需要,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企业,要同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减排量可通过提前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予以落实。如遇错峰生产要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按二者中最严格要求执行。

三、实施时间

20xx年11月1日0时—20xx年3月31日24时

四、工作任务

(一)所有涉气企业

除焦化企业外,对20xx年10月30日前未按期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年度治理任务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年度治理要求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重点对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玻璃、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独立洗选煤等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xx年10月30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工序,可适度减少错峰。对承担供气、供热、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

列入错峰生产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完成治理任务且列入工信部门绿色工程示范的企业;②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企业。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干法熄焦;③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的A级企业。

列入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的.企业可不予错峰。

(三)主要行业错峰生产

1、焦化

焦化企业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限产限排,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

2、铸造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200mg/Nm3(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及以下的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3、建材

(1)砖瓦: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且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Nm3,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200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2)耐火:企业达到《阳泉市耐火行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制性排放要求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严于本省当前排放要求的,错峰停产30%,以时间(20xx年1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强制性排放要求的,停产整改。

(3)水泥熟料及粉磨站: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水泥窑窑头、窑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稳定控制在10、35、100mg/Nm3以内,矿山开采中的破粉碎设施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mg/Nm3,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4)石灰:企业煅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300mg/Nm3以下的,破粉碎设施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5)陶瓷、玻璃:企业环保设施完善,炉窑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稳定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炉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200、300mg/Nm3;破粉碎设施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4、有色化工

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分公司二分厂停产;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一条生产线停产。

碳素企业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10、100、100mg/Nm3以下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xx年12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5、独立洗选煤

企业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深化治理任务的,限产30%,以时间(20xx年1月15日—20xx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未完成污染防治深化治理任务的,停产整改。

(四)其他行业

对于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序时进度的地区,要将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涉气行业,统筹纳入错峰范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限产比例与错峰天数。

各县(区)可在上述工作原则及错峰生产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方案。

五、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错峰生产对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

2、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错峰生产组织领导,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完成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及清单编制工作,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将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保措施符合要求、便于操作且安全可行,并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错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市工信、生态环境、能源(涉煤企业错峰生产)等部门按照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市统计局监督错峰生产企业产量,阳泉供电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错峰生产,检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量,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跟踪落实错峰进度。为及时掌握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错峰期间,各县(区)、开发区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5、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错峰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平稳安全有序生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错峰生产方案13

一、《方案》的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xx〕22号)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xx〕30号)决策部署,按照《长治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大任务十项措施》(长办发〔20xx〕41号)和《长治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xx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发〔20xx〕33号)的具体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了长治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错峰生产实施时间、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错峰生产调度、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和工作要求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治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控、管控与应急相结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精准化减排。

第三部分:错峰生产实施时间。20xx年10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第四部分: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对涉及钢铁、焦化、电力、水泥、医药、铸造、化工、其他行业的工业企业,按照是否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工业窑炉及燃煤机组治理的全市企业,依据限产比例,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第五部分:错峰生产调度。对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部分:企业厂区内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玻璃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第七部分: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错峰方案、强化任务落实、落实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行企业豁免制度六个方面提出加强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三、名词解释

豁免企业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企业均被列入豁免清单:

(1)完成治理任务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四、解读机关

《长治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由起草单位长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解读。(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错峰生产方案14

为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我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菏环函〔20xx〕72号和《郓城县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聚焦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加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街道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实施范围

焦化、铸造(电炉铸造除外)、炭素、砖瓦窑、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三、实施时间

错峰生产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28日--3月15日

四、实施措施

(一)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街道办事处将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组织企业合理调整生产、施工计划,分别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具体停产、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科学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差异化管理。在错峰生产期间,街道办事处对重点行业中焦化等企业应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方法,确定A、B、C、D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C、D级企业及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按照《分行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及应急强化措施指导意见》(附件)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错峰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三)错峰生产与应急相结合。已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优先突出民生保障。错峰生产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我街道按照县委县府要求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执法,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并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工信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成立错峰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形成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备案。错峰生产企业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经县政府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

(二)明确责任分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街道环保所积极配合县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错峰生产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的意见。

(三)强化联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有效整合检查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电力缴费清单、生产销售台账、生产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错峰生产方案15

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济南版”错峰生产方案出台《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根据相关方案,济南市季节性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实施对象为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砖瓦窑和玻璃行业。根据“济南版”错峰生产方案,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全部停产;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玻璃行业生产燃料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气质”改善未达标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条例》还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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