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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通告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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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通告1

关于工程设备水电部安全事故的处罚通告:

事故的通告集合15篇

各部门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事故的`通告2

公司生产部在20xx年12月份生产过程中,由于对生产图纸把关不严,工作粗心大意将客户订单上,床的尺寸由2200*20xx加工为20xx*20xx,导致交货延期,给公司在信誉上造成很大影响,而且造成很大的材料浪费,此次事件主要责任人XXX离开公司,另外样品组主管XX、生产主管XXX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平时的'工作监管不力,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对此经公司总经办研究决定,给予样品组主管XXX60元人民币处罚;给生产主管XXX100元处罚。通过此次事件的教训,希望各岗位人员及主管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年一月四日

事故的通告3

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x月x日上午(下午)点分,我公司员工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不慎在,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并开据了休息天,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事故的通告4

指挥部:x项目人工湖施工区域,发生两起运土车刮断电缆及电杆的通告如下:

一、事故名称:运土车辆刮断电缆和电杆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12月31日,下午15:45左右;20xx年1月6日,上午10:15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人流路通往人工湖施工区域

四、事故经过:20xx年12月31日下午15:45分左右建设有限公司在人工湖旁进行土方回填作业,驾驶员:xxxx身份证号:xxxxxx驾驶的桂运土车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未仔细勘查作业现场,违规作业,未降斗就开车行进,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当、且无专职安全员监管,导致车箱顶部挂到上方380V电缆;电缆受到拉扯引起火线断裂造成河堤边灌木燃烧、4根电杆断裂倾倒损毁、两盏照明灯严重损毁。20xx年1月6日上午10:15分左右建设有限公司在人工湖旁进行土方回填作业,驾驶员:xxxxx身份证号:xxxxx驾驶的桂运土车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未仔细勘查作业现场,违规作业,车厢未完全下降就开车行进,车队人员鸣笛提示,但未警觉,且施工方现场无人指挥、无专职安全员监管,导致车箱顶部挂到上方380V电缆;电缆受到拉扯造成我方2根电杆断裂倾倒损毁,1根电杆顶部完全断裂损毁,线路完全损毁。

五、事故原因: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人员不足,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特殊机械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对现场勘察不足,无视我方警告,违规作业,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造成人工湖旁380V电缆完全损毁,4根电杆断裂倾倒损毁,两盏照明灯严重损毁,河提边引起小范围火灾。直至20xx年1月6日,建设有限公司未吸取事故教训,未增派人员监管,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继续违规作业,危险作业,导致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设有限公司因极度不服从我方安全管理,对我方提出的隐患不予执行和整改,特殊机械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无专职安全员,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现场指挥员安全意识不高,造成这两起事故因负全部责任。建设有限公司因赔偿我方所有损失(详见附表)并处罚金:x元整0元。

七、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这两起事故暴露出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无任何安全设施,未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多次、多处违规作业,危险作业,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我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予理会,极度不服从我方安全监管,严重的威胁我方施工现场及人员的安全。我方严肃要求建设有限公司加大人员投入,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隐患即时排查、整改,增强人员安全意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区域负责人,进行处罚与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安监科

  20xx年x月x日

事故的通告5

各部门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xxxx及安全负责人xxx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xxx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三日

事故的`通告6

20xx年8月1日机修分厂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严重违章操作事故,在距上次机修分厂工伤事故不到一月时间又发生类似的事故,在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事故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8月1日上午,机修分厂工人、两人在焊接过程中由于无实焊能力而贸然去做,导致焊接不牢固出现断裂,看到钢板与焊接点脱落,用手试图去扶钢板,结果未能扶住钢板,导致钢板砸到了脚背上,造成右脚大拇指与小拇指处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到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定于8月6日进行手术。8月4日生产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事故原因

1、机修分厂工人、违章作业,安全意思极差,且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2、机修分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对工作过程安全监护不力。

三、事故责任

1、(机修分厂工人):安全意识差,工作不负责,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盲目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机修分厂工人、伤者):安全意识极差,未对自己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机修分厂厂长):对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班组安全管理薄弱查处不严,承担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

四、事故处理近期机修分厂连续发生工伤事故,此次事故属于重复发生典型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松懈。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处理如下:

1、对机修分厂处罚500元,费用从分厂年底绩效奖金中扣除。

2、对厂长处罚200元

3、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开除处理。

4、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留岗查看6个月处理,并处罚款100元。

5、此次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由机修分厂承担40%(分厂自行分解到事故责任人)。

五、事故预防措施

1、各生产分厂要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及分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实行危险挂牌制、安全确认制及安全提醒制。

2、所有进场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三级培训后方可上岗,遇突发事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公司各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x有限公司

  八月五日

事故的通告7

近期出现了两起工伤事故,均为手指压伤。事故详情如下:

6月1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车加工车间端面磨操作工赵某,在用左手将料放入模具时,右手手臂不慎碰到开关,压头下落压中赵某左手中指,造成赵某左手中指末端压伤,指骨外露。经安吉县第三医院诊断后险被截肢,后在公司领导及赵某父母坚持下,实行保守治疗,一个月后才基本痊愈,虽未造成残疾,但压伤处疤痕醒目,指甲尚未长出。

7月12日上午9点左右,车加工车间夹具车操作工金某,在将料放入夹具时,手未抽出,右脚已踩动开关,夹头一下压中金某右手大拇指,造成拇指末端骨折,指甲压落。经安吉濮氏骨伤医院治疗,医疗期至今尚未结束。

两起事故,时间不同,原因相同——精力分散,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事故发生后,车加工车间立即制定和落实了整改措施,并对操作工进行了教育和规范操作指导。车间主任王玲不强调客观,不推脱责任,以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使车间广大员工受到了深刻的安全教育。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此,公司决定,根据公司与各车间、工段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对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予以绩效考核扣分和年度安全考核扣分。对事故当事人予以行政警告一次的处分。

“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希望各车间、工段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全体员工,以此为例,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xx年x月x日

事故的通告8

20xx年7月28日下午3点多钟,组立36米东行车厂家正在安装调试20T新行车,由于高处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监护和警戒措施,内业科拼板划线人员在下面作业,行车上一直径大约在18CM的轴承突然从该行车高处发生坠落,我作业人员距离坠落点约80CM左右,情况十分危险,行车安装交叉作业,我部门强调必须对作业点进行警戒并落实地面人员进行监护,但设备科对这一要求没有与安装单位很好地予以落实,与员工生命安全而不顾,险些酿成大祸,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安环部责成设备科立即停止外单位的设备安装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安环部设备科共同组织验收,符合条件后再进行施工安装,同时,对设备科主要负责人赵小炎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并要求设备科对安装单位落实相应处罚。通过本次事故,希望公司各部门以安全为天职,牢记安全责任,工作不忘安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为确保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尽心尽职,为公司安全发展多做贡献。关于事故处理通报范文由提供!

安环部

7.28

事故的通告9

20xx年12月8日晚上19时许,在昆明市阿子营街道办事处辖区S101线银河生态园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致一名行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昆明交警六大队经过工作已掌握部分线索。现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如有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破案者,将给予现金奖励,并为其保密。同时,警方正告肇事驾驶人,尽快到交警六大队投案自首。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有线索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举报

事故的通告10

一.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财产损失在三万元以下、人员肢体轻微伤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或不愿按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必须立即报案,交通民警对现场采取摄像、拍照等方式取证后,迅速撤除现场,恢复正常交通,对事故按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双方可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事故损害赔偿提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由交通民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以下称《处理书》上签字确认;未达成协议的,在《处理书》上注明,分送当事人。

四.交通民警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处理书》,经当事人确认,具有证明事故事实,作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及保险赔偿证明的作用。

五.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后,需要办理保险赔付的,应在案发后48小时内,到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处理书》。

六.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应在领取《处理书》后48小时内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

七.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虽已达成协议但一方不履行的,经当事人提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可持《处理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交通民警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可不暂扣事故车辆,不滞留驾驶证、行驶证,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但本通告第九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而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径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

7.支干路不分的,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0.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11.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12.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13.逆向行驶的;

14.违章掉头的;

15.违章会车的.;

16.违章超车的;

17.在机动车道违章停车的;

18.倒车、停车后滑行发生事故的;

19.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0.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声部的;

21.自己碰撞固定物的;

22.机动车借道行驶发生事故的;

23.机动车在无信号灯的人行横肉道内发生事故的;

24.当事人一方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报废车辆、无号牌车辆等行为的。

十.对发生适用实施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及时撤除现场造成交通赤地千里塞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道路交通事故可参照执行。

事故的通告11

20xx年10月10日约下午三时半,第2标在T1靠第1标处进行第10层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发生二根钢管突然坠落安全事故。

事情发生经过:第2标在进行T1第10层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在进行十字撑固定时,出现二根钢管突然坠落,钢管落地后,其中一根反弹越过第1、2标交界处至第1标施工场地(落点仅离正在施工人员2米左右),情况十分危险,幸免未造成人员伤害。

对于上述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现特向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各施工单位针对此次安全事故,立即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施工安全检查,尤其对各施工单位的外脚手架进行全面安全彻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施工意识。

要求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理整改《20xx》第012号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调查发生此次安全事故的原因,对造成此次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特此通报

监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事故的通告12

2月10日04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与湖海路交汇处,一辆悬挂号牌为桂EXY113东风风行商务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东风风行商务车辆逃逸。经调查,肇事逃逸车辆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套牌车辆。有知情或提供线索者,请与海城交警大队联系,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奖励壹仟元。

联系人麻警官、蒋警官,联系电话,。

附:肇事东风风行商务车相片

  北海市交警支队海城大队

  年2月11日

事故的通告13

九月十七日上午,公司总师办质量管理人员在加工部生产现场向部门负责人了解、询问零部件加工质量相关问题时,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xx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时,支架上的一个导轮套安装螺孔加工后与导轮套配合间隙偏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该支架不合格。较为严重的是xx在未做自检和未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支架分别转入了油漆和装配工序。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员工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经验,未将摇臂钻锁紧装置锁紧或支架固定不牢,钻孔时钻床或支架发生摆动导致螺孔尺寸不合格。

2,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xx在加工一台DKM280FZ机工作台的接水孔时,因未认真查看工艺图纸和未对所选用的钻头进行验证而盲目作业,误将标准尺寸为φ24.3MM的接水孔加工成了φ28MM,导致工作台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操作工责任心不强,对常用的钻头未作醒目标识、存放不规范,钻孔时未对钻头尺寸进行验证。

事故发生后,技术部、加工部分别对不合格的锥度支架及工作台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了补救、修复使用的结论。此次事故虽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但反应出员工质量意识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生产和检验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等薄弱环节。

为了严肃工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源头的有效运作,公司决定:

1,对加工部员工xx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20元经济处罚;

2,对质量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加工部经理陈金富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查)、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的品质保障部检验员xx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生产源头的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检验标准,进一步做好质量管理宣贯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公司总师办

  20xx-6-24

事故的通告14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24日13时30分,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1名防水工人坐在高空作业的滑板上查看16楼外墙面的渗漏情况,因滑板绳老旧断裂,致其当场坠地死亡。

为加强对外地入琼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对省内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我厅决定作出暂停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业务2个月资格的处罚,暂停期自20xx年9月6日至11月5日止。同时我厅将把该起事故抄送湖南省住建厅,建议湖南省住建厅对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责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宅楼工程全面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组织复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复工。同时要积极组织或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竣,截止8月31日,我省已发生8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8人。特别是7、8月份就发生了4起事故,死亡4人,事故呈多发势头。据统计,8起事故中,1起事故是土方坍塌造成的伤害,其余7起全是高处坠落伤害,占到事故总数的87.5%。高处坠落伤害仍然是我省当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最主要的伤害,也是我省今后进行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重点。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我省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和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管理,落实两个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措施,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xx年九月二日

事故的通告15

九月十七日上午,公司总师办质量管理人员在加工部生产现场向部门负责人了解、询问零部件加工质量相关问题时,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时,支架上的一个导轮套安装螺孔加工后与导轮套配合间隙偏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该支架不合格。较为严重的是在未做自检和未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支架分别转入了油漆和装配工序。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员工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经验,未将摇臂钻锁紧装置锁紧或支架固定不牢,钻孔时钻床或支架发生摆动导致螺孔尺寸不合格。

2,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在加工一台DKM280FZ机工作台的接水孔时,因未认真查看工艺图纸和未对所选用的钻头进行验证而盲目作业,误将标准尺寸为φ24.3MM的接水孔加工成了φ28MM,导致工作台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操作工责任心不强,对常用的钻头未作醒目标识、存放不规范,钻孔时未对钻头尺寸进行验证。

事故发生后,技术部、加工部分别对不合格的锥度支架及工作台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了补救、修复使用的结论。此次事故虽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但反应出员工质量意识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生产和检验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等薄弱环节。

为了严肃工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源头的有效运作,公司决定:

1,对加工部员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20元经济处罚;

2,对质量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加工部经理陈金富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查)、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的品质保障部检验员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生产源头的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检验标准,进一步做好质量管理宣贯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公司总师办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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