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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公司规章制度优秀

   来源:学问馆    阅读: 2.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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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化妆品公司规章制度优秀,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化妆品公司规章制度优秀

化妆品公司规章制度优秀1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由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上、下班时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才可。

3、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20元;不得争先恐后,须排队依次打卡,否则扣罚¥10元。

4、上班时,必须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下班前,各小组搞好场地清洁后该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扣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5、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公司。确有事者,须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

6、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个别人员加班,经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方可。

7、每月迟到打卡上班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连续3个月都有迟到者,作开除处理。

8、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元。

9、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否则即时终止劳动关系。

10、缺勤时间,不计算工资。

11、员工辞职须以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有人事部确认才可,否则其工资不予发放。

12、各班、组长、主管辞职须由厂领导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和处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责任规定

1、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之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2、须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之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重重处罚。

3、对待厂方之任何物品,该轻拿轻放,若对公物造成损坏者,处罚当事人并作出赔偿。

4、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该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5、如工作须当天完成,下班时还未完成者,该请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则追究当事者之责任。

6、厂方之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一经发现,开除处理。

三、假期薪金规定

1、每年之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是有薪假期。

2、春节假期为7天(除夕至年初六)。

3、日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3天(上初一至年初三),其余不算工资。

4、月薪之员工在春节假期间有薪日为7天(年初一至年初七)。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数,则不计算工资。

5、如厂方有特殊情况需放假,无论是日薪或月薪之员工都必须服从安排时间补回,不算加班。

6、星期天放假,如加班则计算加班工资。

化妆品公司规章制度优秀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任用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

部门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销售主管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四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分为四职等

(一)一等: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二等: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秘书。

(三)三等:部门主管、助理。

(四)四等:业务、美容师、内勤等办事职员。

(五)试用员、临时雇员、实习生等均不列等级。自过试用期,升任办事职员时为正式职员。

第五条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

第六条职员之任免、调迁、奖惩等事项,均以正式文书发布。

第七条本公司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八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九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报请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程序:部门申请单→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核准→招募培训。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七日者,不给工资。

第十三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八)与公司员工有血缘关系亲戚关系者。

第十五条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七条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第十九条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一)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拖欠账款不清者。

第二十条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二十二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四章工作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不得泄露业务或服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携带公物(包括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

(八)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卫生。

(十)员工在工作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

(十一)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只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营业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六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员工考勤管理细则》处理。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技能、体质及其工作性质而定,从业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贴:岗位津贴、通讯津贴、工作津贴等。

(三)奖金:效率奖金、目标奖金、全勤奖金、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员。月薪人员,每月五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记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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