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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56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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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交通安全法56条处罚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 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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