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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2010年终奖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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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机关各部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年初工作目标。为鼓舞员工士气,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励员工再创佳绩,经研究,决定发放2010年度年终绩效奖。发放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在册的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离退休人员等(不含2010年辞职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在岗合同制员工:
1、7岗(含)以上人员,以2010年12月岗位工资标准为基准,按其三个月岗位工资发放(低于8100元,按8100元标准发放);
2、8岗人员,按8100元标准发放;
3、9-10岗人员,按7800元标准发放;
4、11岗及以下人员,按7500元标准发放。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发放;空勤人员,按同岗级地面人员标准发放。
(二)劳务派遣制员工:
1、管理协助类岗位人员:按5700元标准发放;
2、后勤、支援及服务类岗位人员:按4800元标准发放;
3、勤杂及其他辅助类岗位人员:按1500元标准发放。
(三)其他人员:
1、离退休人员,按1500元标准发放;
2、内部退养人员,按“东航发[2007]145号”规定的绩效比例发放,发放金额不满1500元,按1500元标准发放;
3、退出现职人员,按“东航发[2009]46号”规定发放;
4、退休返聘人员,有文件批复的,按文件批复发放;无文件批复的,按返聘后所在岗位标准发放。
三、具体发放办法
(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册的机关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经考核后发放。
(二)集团机关调出人员,由其2010年12月31日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三)2010年中退休、内退、退休返聘及重大疾病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变动时间,按月分段核算(退休、内退人员月标准为125元);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有下列情形的,扣发50%年终绩效奖励:
缺勤(工伤、产假除外)累计满3个月(含)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
事假累计满1个月(含)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旷工累计3天(含)以内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已受过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扣发)。
(五)有下列情形的,扣发100%年终绩效奖励:
缺勤(工伤、产假除外)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
受党纪、行政处分的(已受过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扣发)。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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