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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案例2: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如何追索培训费

   来源:学问馆    阅读: 2.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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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新招聘2名工作人员小郭和小谢,公司与这2名新进人员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小郭和小谢表现都不错,公司也缺乏高级技术人员,于是公司决定为小郭、小谢各出资1万元进行为期15天的专业技术培训。但是,小郭在试用期届满前的5天通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小谢在试用期过后的1个月也通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小郭和小谢的答复是: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必须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而小郭和小谢不同意赔偿1万元的培训费。公司最后提起仲裁,仲裁的结果是小谢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小郭无需支付培训费。

培训案例2: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如何追索培训费

案例评析:员工离职,培训费争议也是比较常见的。本案的焦点是员工在试用期内与试用期过后离职的责任完全不同。其主要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员工在试用期内之所以不用支付公司的培训费,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小郭和小谢,而小郭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小谢是在试用期届满后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

应对点津:企业决定对员工出资进行培训时,即使对员工的表现很满意、很信任,也不要轻易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培训,否则,试用期内员工离职,企业将是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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