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社会 > 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2016

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2016

   来源:学问馆    阅读: 1.76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去年6月份,由于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到底发还是不发的争议。而此类的争议今年将不会“重演”,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已对此作出统一规范。

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2016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也就是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2016年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2016年5月2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要求做好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只要职工被安排在6月至9月进行露天作业,就应该得到高温津贴;如果是在室内开展工作,即便是夜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温度达到33摄氏度,同样也应得到高温津贴。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对尚处在试用期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单位同样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自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上海提高了高温季节的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从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对未全月工作的劳动者,如果属于高温季节津贴发放对象,可按21.75天折算后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季节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另行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为此,《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通知》还强调,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每到高温时节,总会有部分企业职工反映企业克扣高温津贴的情况,比如上夜班不发放高温津贴、处于试用期的不享受高温津贴待遇、将高温劳防用品替代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否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呢?市总工会表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理由”也都只是企业的借口。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职工,可向人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以寻求帮助。

3大变化解读

那么,今年的高温费规定与往年有哪些区别呢?

劳动法专家周斌表示:

■一是发放条件。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高温天气下”,六到九月不管有无高温天气,都要发高温费。

■二是关于发放对象。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合理规定。

■三是关于津贴性质。明确为工资性收入。


职场百科
财务管理
绩效考核
劳动保障
劳动合同
试用期
跳槽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