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
写的是试用期后工资是
700RMB
但工资单上写的`是
基本工资
600RMB
而厦门的最底工资是700RMB
公司说还有100RMB是全勤奖?
我查过了,这样是违法的!但没有找到具体的相关的法律!
希望各位大虾能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
如果就拿工资条
和
合同去劳动仲裁会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