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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调查取证申请书

   来源:学问馆    阅读: 2.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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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2017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42 年 2 月 19 日出生,农民,住址: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 xx 社 xx 号。 申请人:xxx,女,1949 年 8 月 15 日出生,农民,地址:xx 省 xx 县 xx 乡 xx 村 xx 社 xx 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95 年 10 月 11 日出生,住址: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路 xx 号 x 单元 xx 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 之母) ,女,汉族,1971 年 3 月 1 日出生, 住址:xx 省 xx 县 xx 镇 xx 路 xx 号 x 单元 xx 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 公司企业账簿明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 xx 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 程中。由于现在对 xx 与 xx 生前的公司(xxx 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 属继承人 xxx 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 现在需要 xxx 公司企业账簿明 细, xxx 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但 根据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 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 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x 市 xxx 区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 :xxx 证据证明对象:xxx 证据的来源:xx 地址 xxx 市 xxx 区 。 申请人 :

篇二: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向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

社开户帐号323006001000065XXX有关存款、取款记录及余额记录,该帐号户名:禹X华,开户行: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拟证明被告禹X华帐号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合理分割。

2、请求贵院向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调取2010年8月28日

龙X清报警《询问笔录》、禹美华《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

我们在贵院受理“龙X清诉禹X华离婚”案中,担任原告龙X清的代理人,申请贵院依职权调取有关材料,以便贵院对本案审理。

1、被告禹X华在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

开户的帐号:323006001000065390,是原告、被告共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收取经营款的帐号,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帐户内的款项进行分割。

2、2010年8月28日被告禹美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情

节严重,龙X清增城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报警处理,该派出所的人员介入处理,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有关情况,能证明禹X华当天殴打原告龙X清的事实。

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材料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篇三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 B 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XXX 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 XXX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 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 B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 XXX 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 XXX 共 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 XXX 管理。现 XXX 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 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 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 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 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 XXX 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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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申请人:

龚厚钦,男,43岁,苗族,湖南省张家界市城管局副局长,身份证号:430802196801040058,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六组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世明,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1、依职权查询张家界市现任市长赵小明自2007年上任以来的城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2、查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张家界现任市长赵小明自2007上任以来的会记账目开支情况;

事实和理由:

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集团”或“原告”)诉龚厚钦(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其主要诉讼理由为被告举报张家界市现任市长夫人以原告名义包揽工程,以致侵害原告名誉权。本案中,原告在张家界现任市长任内承揽该市工程情况可以证明原告是否有包揽工程情况,这对查清本案事实至为重要。被告曾几次前往张家界市建设局查询相关证据均被拒绝,无法取证。另外,原告顺天集团和张家界市现任市长夫人以及其关系人是否有利益分配关系是本案的审查重点,而这点原告公司的收支会记账目应该有所反映。原告的会记账目为原告所掌握,被告无法取证。

基于以上所述以及被告不能取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本案事实真相,被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张家界市现任市长赵小明自2007年上任以来的城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以及查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张家界现任市长赵小明2007年上任以来的会记账目开支情况,以厘清本案事实。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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