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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5年度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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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5年度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的告示

厦门2015年度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划定

为做好2015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事变,依据《厦门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暂行步伐》(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暂行步伐的实验意见的关照》(厦劳社〔2010〕185号)、《关于开展城镇住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事变实验意见的关照》(厦府〔2011〕209号)以及《厦门市人民当局关于完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有关事变的关照》(厦府〔2013〕201号)的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缴费工具及缴费时刻

2015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工具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切合享受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已参保城乡住民。

缴费时刻为: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

二、缴费事项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回收“稳固不报”的'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住民未治理停保或改观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回收“一卡通”扣费的城乡住民,务必于划定的扣费期内存足金钱,地税部分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举办扣费。

回收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下辖参保住民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并于划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分(或通过地税网站)治理申报缴费。

三、2015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住民,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址地地税局办税大厅治理补缴,也可通过地税网站“个人社保在线缴费”成果自行补缴。

厦门市处所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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